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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米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诉米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5)攀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将没有埋葬尸体的墓穴认定为坟墓。徐**只是提供斧头和钢筋,并未到场,不应负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等人明知他人或于次日对死者下葬,却共同实施污损他人坟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侮辱,破坏了我国善良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且引发了群体性治安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严重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米易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米公(丙)行罚决字(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要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徐用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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