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肖*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李**、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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