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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春诉被告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肖*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李**、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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