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泰宏**限公司、周**,第三人宜宾彬**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为3227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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