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文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梅某某于2009年7月相识,同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我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我与被告已分居生活多年,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梅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文某某婚后在2010年底因为无钱给工厂的工人发工资一事打过一次架。原告在2011年5月工厂倒闭后便离开泸县与我分居生活,且无任何音讯。如果原告要离婚,我们就好聚好散,债务共同偿还,如果不离婚,我们就好好过日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于2009年7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3日到四川**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0年底,原、被告为双方经营的制衣厂的资金周转发生打架纠纷,导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遂于同年5月离家,且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后因经营制衣厂产生夫妻共同债务8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的婚姻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现已分居生活长达四年,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81000元应当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对于被告提出的在四川**政银行剩余的贷款本息1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由于原告否认,且被告未举证证实该笔债务成立,因此本院对该笔债务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81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40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