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均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均诉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均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均撤回对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3元,由原告蒋*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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