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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陈*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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