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系再婚,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不回家,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2月他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至今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双方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不是事实,她与被告是在一个户外群认识,两人兴趣爱好相同,他们虽是再婚,但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她愿意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原告的孩子,他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9年7月经婚介所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8日双方自愿到广安**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3月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期间原、被告仍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资料、(2015)广安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3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虽未和好如初,但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共同把家庭搞好,且原告未向法庭出示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辛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