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均诉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均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均撤回对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3元由原告蒋*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