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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上泸州**款有限公司、泸州**技术学校、张**、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泸州**技术学校、张**、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开金,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陈*,被上诉人泸州**技术学校、张**、罗*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泸县公安局以被上诉人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决定对被上诉人张**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泸州纳**有限公司的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泸州纳**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93元,由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郑**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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