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属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攀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