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芳诉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710元,由原告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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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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