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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四川省老**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邻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李**多次通过报溢报损、冲单平账等方式向供货商空退货物,将损失转嫁给供货商承担,从门店收取好处,损害供货商的利益,但没有证据证明李**学习过并知道老邻居公司的规章制度,证人未出庭出证,无法证实李**违规提货、冲单平账的事实。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老邻居公司提交意见称: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老邻居公司以李**违规提货、冲单平账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而引发的纠纷。从李**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来看,李**承认在老邻居公司下属分店拿货,并将甲商品作为乙商品退货处理的事实;涉事分店店长吴*、李*和供货商代思伦等人虽未出庭作证,但其书面证词与李**的《情况说明》基本上能够相互印证。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李**违规提货、冲单平账,并无不当。李**辩称其文化水平低、《情况说明》对事实表达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李**作为老邻居公司配送中心退货主管,应当知道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损害供货商的利益,损害老邻居公司的管理秩序和商业信誉。老邻居公司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李**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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