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沈**给付借款228697.43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居住在绵竹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将现该案已委托绵竹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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