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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与於**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於**因与被上诉人於**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於**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静、顾**,被上诉人於**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於灵斌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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