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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