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照片、病情证明书、南部县公安局楠木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楠木派出所对当事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对在场人黄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16年2月29日发生互殴,致申请人受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本案系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因处理家庭矛盾方式不当发生互殴导致受伤,故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