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江**机械厂申请执行自贡**机总厂一案执行裁定书3

案件描述

本院(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自贡**机总厂所有的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川C56536、车辆型号:SY7182HSB);

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即2015年7月13日-2017年7月12日,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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