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自贡**机总厂所有的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川C56536、车辆型号:SY7182HSB);
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即2015年7月13日-2017年7月12日,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