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唐**与玉堂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唐**与被告玉*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唐**诉称:2008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告为被拆迁人刘*一户(家庭成员刘*、艾**、刘*、唐**)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2010年1月24日,被告对刘*、艾**、刘*安置了三套一住房一套。被告称房源紧缺原因,一直未对唐**的一室一厅进行安置。原告多年来数次信访、反映情况,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置,故原告诉请:一、被告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原告无偿安置住房35平方米/人;二、支付自2014年1月其至安置完成时止的每月200元过渡费;三、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唐**与被告玉*镇政府的纠纷,是因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引起的,双方间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之规定,原告刘*、唐**的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