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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黄**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黄**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黄**及辩护人刘*、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17时至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谢**、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省靠近中缅边境附近一村民家中采取体内吞食的方式携带毒品海洛因后,乘坐由鲁某某驾驶的云ST15XX出租车到达该省保山市后,又转乘由杨某某驾驶的云MT11XX出租车前往四川省攀枝花市。2015年3月15日23时许,三人在途经G5高速公路川滇收费站(田*收费站)被执勤的缉毒民警挡获。三人分别从体内排出所吞食的海洛因。经称量,谢**运输的海洛因有64粒,净重393克;黄**运输的海洛因有38粒,净重219克;刘某某运输的海洛因有63粒,净重370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黄**、刘某某运输的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谢**运输的海洛因含量为58.08%,黄**运输的海洛因含量为46.65%,刘某某运输的海洛因含量为55.37%。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材料、排毒记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谢**、黄**以运输毒品罪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谢**、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谢**、黄**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受人雇佣和指使运输毒品,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谢**、黄**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谢**、黄**和刘某某(男,17岁,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人雇佣从四川省攀枝花市出发到云南省中缅边境,三人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海洛因后,按照毒贩安排,乘坐云ST15XX出租车到达云南省保山市,又转乘云MT11XX出租车前往四川省攀枝花市。2015年3月15日23时许,三人乘坐云MT11XX出租车途经G5高速公路川滇收费站(田*收费站)时被执勤的缉毒民警挡获,后三人分别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其中,谢**排出毒品可疑物64粒、黄**排出毒品可疑物38粒。经称量,分别净重393克、219克。经鉴定,从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见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8.08%、46.65%。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设卡查缉毒品时发现及被告人谢**、黄**到案的经过情况。

2、排毒记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清单及照片证实,谢**、黄**分别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4粒、38粒;经称量,二人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93克、219克;公安机关分别从二人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中提取了1.11克用于定量、定性分析,并将上述毒品进行扣押后移交保管。

3、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情况说明证实,从谢*长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见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8.08%;从黄**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见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6.65%。

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出租汽车公司名片一张证实,公安机关从鲁某某处提取了施甸宏**限公司的名片,名片上有司机杨某某的电话号码及车牌号。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黄**、刘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与自己一同运输毒品的另外两人;杨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乘坐自己出租车的三名男子系谢**、黄**、刘某某;鲁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两次乘坐自己出租车的黄**。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黄**、刘某某、杨某某分别辨认出自己被抓获的现场位于G5高速公路川滇收费站(田*收费站);谢**、黄**分别指认自己乘坐的车辆系云MT11XX号出租车,杨某某指认自己拉载谢**、黄**、刘某某的车辆系云MT11XX号出租车。

7、视频资料证实,查获谢九长、黄**时的情况及讯问二被告人和称量、提取毒品的情况。

8、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证实,谢**、黄**经吗啡胶体金法检测,尿液呈阳性。

9、证人杨某某证实,2015年3月8日左右的一天,永德县开云ST15XX出租车的司机给杨某某打电话说他车上有两个客人要到攀枝花,问杨某某想不想跑?并给了杨某某一个电话号码,让杨某某与电话里的人谈。杨某某拨通电话,对方是一男子,他让杨某某将那两名客人送到攀枝花,运费双方谈成2500元。杨某某将那两名客人送到了攀枝花市西区一条街边,一名男子给了杨某某2500元后把车上的两名客人带走了,临走时杨某某给了那男子一张自己的名片。3月15日下午16时许,杨某某接到一个电话,一名男子在电话中让杨某某到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去接三个人到攀枝花,给运费2500元。后杨某某到姚关镇从云ST15XX的出租车上将三名男子转到自己的出租车上赶往攀枝花,三名男子中的一名是杨某某于3月8日那次拉的两名客人中的一名,当车行至川滇交界处收费站时,被缉毒警察拦下检查,从三名乘客体内查出了毒品。

10、证人鲁某某证实,鲁某某是永德县永康镇云ST15XX的出租车司机。2015年2月的一天,鲁某某接一陌生男子电话,让鲁某某到勐捧的一个宾馆接两个人到保山。后*某某驾车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是黄**)接上车赶往保山。途中黄**问鲁某某到不到攀枝花?鲁某某便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同意到攀枝花。后*某某在姚关镇将鲁某某车上的两名男子转到他车上,鲁某某将让自己接人的陌生男子的电话给了杨某某。3月中旬,鲁某某接一陌生男子电话,叫他到勐捧接人。鲁某某开车去接了三名男子,其中一名是黄**,在往保山赶的途中杨某某打电话问是不是要转几个人给他?后*某某在姚关镇将三名男子转给了杨某某。

11、同案犯刘某某证实,2014年11、12月的时侯,刘某某在广东找工作,一彝族男子说带刘某某到工厂工作,后将刘某某带到了西昌。2015年3月13日,另一彝族男子将刘某某和另外四个人(其中一个是谢**)带到攀枝花一个宾馆吃饭,一起的有十来个人(有黄**)。刘某某问黄**要去做什么?黄**说去云南带毒品。刘某某问带他从西昌来的彝族男子把东西带到攀枝花给多少钱?彝族男子说给5000元。后*某某等4人上了车,那彝族男子给了师傅3000元。车开了十多个小时,到了云南的一个地方,4人换乘了两辆摩托车和一个小卡车后到了一个村子的一个农家院里面,有个带眼镜的男子拿了一个大塑料袋(里面有三袋毒品)交给那名彝族男子,彝族男子就将刘某某3人带到一房间,让他们数一下并吞毒品。刘某某吞了63粒毒品,另两名吞了多少不清楚。3月15日10时,农家院的主人开车将刘某某等4人送到山上,4人又坐摩托车,刘某某与彝族男子坐一辆车,在车上,彝族男子拿了2000元给刘某某让他给出租车师傅。后来一辆出租车在路边将刘某某3人接上,到保山时,又来了一辆出租车送3人到攀枝花。当车行到一个收费站时被警察查获。后*某某排出毒品63粒,警察当面称量,净重370克。

12、被告人谢*长供述,2015年3月8日,谢*长在广东东莞网吧上网,一男子说带谢*长到四川做事,一星期能拿一千多元。后这名男子将谢*长交给一女子。3月10日,这名女子将谢*长带到西昌。3月13日,谢*长与一名高个子男子(刘某某)、一名女的(带了个小孩),还有一名带路的彝族男子坐车从西昌到了攀枝花后在一饭馆吃饭,一会儿又来了十来个人。吃完饭,谢*长与刘某某问另一个后来被一起抓的男子(黄**)是去干什么?黄**说是去云南带毒品回攀枝花。谢*长与刘某某去找那名带他们到攀枝花的彝族男子,彝族男子说很安全,毒品带回来给5000元,谢*长同意了。后那名彝族男子及谢*长、黄**、刘某某4人一起坐车到了南伞又坐摩托车、小卡车到了一个村子的房屋里。有一男子拿了一袋(里面装有三袋毒品)给那名彝族男子,彝族男子让谢*长他们3人数一下后吞毒品,并说吞不完不准走。谢*长吞了64粒。3月15日10时许,那家主人用小卡车将谢*长他们送到山上,又有两辆摩托车来接。后一辆出租车将谢*长三人接走,那名彝族男子离开。快到保山时,另一辆出租车将谢*长三人转走往攀枝花赶。当晚23时许,在川滇交界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被警察查获。后谢*长从体内排出64粒,警察当面称量,净重393克。

13、被告人黄**供述,2015年1月13日,黄**在广东东莞找工作,一名男子说安排黄**到外地务工,后这名男子将黄**交给两名彝族男子,这两名彝族男子还带着另外3个找工作的人。第二天,黄**等6人坐车到了西昌,在旅馆住了十多天,两名彝族男子又将黄**和另一名男子带到攀枝花住了一个多月,期间那名男子不知哪去了。黄**换了很多个地方住,住最后一个地方时遇到的那名彝族男子将黄**的证件全收了。2月20多号,这名彝族男子告诉黄**从外地带海洛因回攀枝花的价钱是50元一粒,并让黄**去带。2月底的一天,这名彝族男子带着黄**与另一名被带来的男子前往云南的勐捧,后有一境外牌照的卡车来将黄**他们三人接到一居民家里,有人拿了两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让黄**他们吃,黄**花两天吞了44粒毒品,另一男子吞了60多粒,回到攀枝花,黄**排出44粒毒品给了老板,老板没给钱。3月13日中午,老板又叫黄**到云南带毒品回来,连上次的钱一起支付。当晚老板又带了两名运毒的人来饭馆一起吃饭,两名男子问黄**去云南干什么?黄**说是去云南将毒品吞到肚子里带回攀枝花。饭后,老板找来一辆车,黄**与这两名男子和一名带路的男子一起坐车到了勐捧后,4人坐了两辆摩托车后又坐了上次那辆境外牌照的小卡车到了一户人家里,有人拿了三包毒品出来让黄**3人吞,黄**这包有61粒,但黄**吞了38粒就吞不下了,另外两人分别吞了60粒、61粒后还分别帮黄**吞了3粒。3月15日10时许,黄**他们又原路返回,带路的人离开了。后黄**等3个吞毒品的人坐了辆出租车到了施甸后又换乘另一辆出租车前往攀枝花,在川滇收费站时被警察查获,3人一同被抓。后黄**从体内排出38粒毒品海洛因,警察当面称量,净重219克。

14、户籍材料及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黄**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记录。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黄**受人雇佣,分别从云南省境内运输毒品海洛因393克、219克至四川省攀枝花市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黄**受人雇佣运输毒品,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应对各自运输的毒品承担罪责。被告人谢**、黄**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九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

三、对扣押的612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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