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刘青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在2011年7月至1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82440元的各规格轴承和聚脂输送带,被告已付货款8万元,尚欠货款10244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2440元。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远**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