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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贵方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贵方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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