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贵方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唐**与玉堂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郭**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都江**机械厂申请执行自贡**机总厂一案执行裁定书3
攀枝花**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黄**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双流县兄弟办公家具经营部与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国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