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双流县兄弟办公家具经营部与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双流县兄弟办公家具经营部诉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曾排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古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双流县兄弟办公家具经营部诉称,原告为家具生产企业。自2011年起,原告即为被告在南充、双流、郫县等地的浴足店提供各种型号的浴足床。合同约定被告以自提的方式运输,且货到付款。2014年6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货款16926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16926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熊茳枫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从2011年起,原、被告签订了多份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浴足床,双方约定了单价、并约定运输方式为“自提”,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2014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家具货款共计169265元。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工商登记信息及经营者曾排莲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信息。2、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12份。3、2014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4、原告的陈述等。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926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双流县兄弟办公家具经营部货款169265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从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宽限期内的实际支付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6元,由被告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