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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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