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本院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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