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安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彭*与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会理**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会理**经营部、肖**诉兰琦、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