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经营部、肖**诉被告兰*、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理**经营部、肖**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会理**经营部、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5元,减半收取1907.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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