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二○一六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许*通过QQ与被告人安某某的妻子王**(女,本案死者,殁年45岁)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并多次发生性关系。5月27日21时许,许*去到华蓥市溪口镇溪华路被害人王**家中,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30分许,安某某下班回家发现许*躺在其卧室床上,意识到许*与妻子王**通奸,极为愤怒,即刻拿起水果刀朝许*捅刺,王**上前阻止。拉扯过程中,安某某刺中许*胸、腹、右脚等处四刀,捅刺王**颈、胸、腹、腰、背、左大腿等处十六刀,期间许*趁机逃离。*某某见王**伤势严重便停止捅刺,随手将水果刀扔在客厅进门处,王**下楼走到单元门口处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系被一定长、宽度的单刃锐器类工具反复多次捅刺颈、胸、腹、腰、左大腿等处致气管、肺、心脏、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许*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安某某捅人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华蓥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安某某控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徐*、王**、王**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的陈述,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等证据予以证实。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发现妻子王*甲与许*通奸,持水果刀不计后果地反复多次捅刺被害人王*甲身体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捅刺被害人许*多刀致其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作案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下列辩护意见:1、本案属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恶性案件,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安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其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安某某系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初,许*通过QQ与被告人安某某的妻子王**(女,本案死者,殁年45岁)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并多次发生性关系。5月27日21时许,许*去到华蓥市溪口镇溪华路被害人王**家中,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下班回家后到小卧室拿鸡蛋时发现许*躺在其家小卧室床上,意识到许*与妻子王**通奸,就将手中的鸡蛋砸向许*,随即拿起在小卧室的碗柜上的水果刀猛刺许*未果,王**上前阻止并相互拉扯至饭厅,被告人安某某用刀捅了一下王**,期间许*乘机起身向卧室外的客厅逃离,被告人安某某追上捅伤了许*。王**又上前将被告人安某某抱住,被告人安某某为了挣脱王**,持水果刀多次捅刺王**的前胸及颈部。许*乘机逃离现场。被告人安某某追至门口,被受伤的王**再次拦住,被告人安某某便持刀捅刺王**的背部并挣脱去追许*。后*某某见王**伤势严重便停止了追击,随手将水果刀扔在客厅进门处,王**下楼走到单元门口处倒地死亡。被告人安某某随后拨打110电话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系被一定长、宽度的单刃锐器类工具反复多次捅刺颈、胸、腹、腰、左大腿等处致气管、肺、心脏、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许*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采信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录音资料、立案决定书,证实110案件信息显示2015年5月28日0时6分27秒接到安某某电话报案称溪口镇王家湾小区***幢*楼有一名女子死亡,华蓥市公安局溪口派出所立即处警;该局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华蓥市公安局戴*、李*甲等人于2015年5月28日1时30分至4时15分在见证人王**、韩*见证下对现场进行第1次勘验,附现场平面示意图2张,现场方位、现场状况等照片33张,现场录像26分钟,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原溪口水泥厂家属区***幢*单元楼梯间内,***幢为座北向南的7层楼房,东西并排有2个单元,由西至东分别为1单元和2单元。1单元楼梯入口的过道内距北侧台阶边沿213cm距东侧墙壁47cm处的地板上有13cm9cm的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在***幢1单元底楼的101和102室防盗门南侧的地板上仰卧一具女尸,尸体头朝向东南方向,距东墙62cm;脚朝向西北方向,距西墙30cm;尸体上身穿暗红色短袖睡衣,下身着暗红色短裤(短裤里层向外翻穿),双脚赤裸;尸体面部、手、手臂、衣裤、小腿、脚上均粘附有血迹。移开尸体后地板上有43cm61cm的血迹。该尸体南侧靠西墙为向上的楼梯,楼梯的9级台阶上均粘附有擦拭状血迹;且该楼梯西侧的墙壁上散在的分布有点状血迹。在1楼与2楼楼梯之间的楼梯转台上距东墙62cm距南墙41cm处有156cm47cm的血泊(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血泊中散乱的分布有踩踏痕迹,且血泊中有一只蓝色拖鞋(为左脚),靠楼梯转台东墙和通往2楼的楼梯的第1级台阶处是另一只蓝色拖鞋(为右脚)。血泊南侧边沿的墙壁和花格上均粘附有擦拭状血迹;楼梯转台通往2楼的楼梯上的9级台阶上散乱的分布有踩踏状血迹和滴落状血迹,在该楼梯东侧的墙壁上有202cm43cm沿楼梯向下的擦拭状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该擦拭状血迹所在的墙壁上散乱的分布有点状血迹和喷溅状血迹,血迹最高点距地板210cm。149幢2楼两户门前地面有118cm78cm踩踏状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安某某家进门处至饭厅推拉门北侧地面上分布有踩踏状血迹和滴落状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在鞋柜南侧地板上有血迹、鞋架、拖鞋、折叠刀、手机、手机电池等。公安机关对现场5处血迹予以提取,并对现场予以拍照、录像。

(2)华蓥市公安局戴*、李*甲等人于2015年5月28日7时15分至13时15分在见证人王**、韩*见证下对现场进行第2次勘验,附现场平面示意图2张,现场方位、现场状况等照片84张,现场录像26分钟,证实华蓥市溪口镇原溪口水泥厂家属区***幢*单元***室内防盗门内侧门把手处粘附有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防盗门西侧门框处墙壁上和靠西墙蓝色木质门上有145cm49cm范围分布点状和流柱状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客厅鞋柜及墙壁上有98cm51cm范围内散乱的分布有点状和流柱状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客厅电脑桌上有后盖带有”Hisense”字样白色碎屏手机(原物提取)。饭厅西侧卧室床单上有9cm3.4cm可以斑迹(照相并原物提取),床单和棉被上零散分布细碎鸡蛋壳。149幢南侧水泥坝局1单元入口处有13cm9.5cm踩踏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水泥坝和水泥坝东侧台阶上有滴落状血迹和踩踏状血迹,水泥台阶第三级和第四级上有10.3cm6.5cm踩踏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18幢西南侧台阶至篮球场小路上有2处滴落状血迹(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篮球西侧垃圾池内有一堆正在燃烧垃圾,用水浇灭后在垃圾堆内发现一把折叠刀(原物提取全长19.7cm,刀刃长7.5cm,刀把长12.2cm,刃部最宽2.2cm)。篮球场至广溪路水泥路面上有滴落状血迹和踩踏状血迹,利用照相和棉签擦拭提取的方式提取2处血迹和东南侧桥与广溪路交汇处公路上1处血迹。公安机关对现场11处血迹、1处可疑斑迹、2个手机、1条女士内裤、垃圾池内1把折叠刀、烧焦的手机1个和电池予以提取,并对现场予以拍照、录像。

(3)华蓥市公安局民警杨*、贺*于2015年6月1日利用DC一4500手机取证系统对许*的手机进行电子取证,获取手机型号、串号,已删除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QQ聊天记录与保存在手机上的已删除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QQ聊天记录,附照片3张,证实许*的手机显示许*与王*甲通过QQ认识后聊天记录频繁,语言亲昵暖昧,通话记录与短信记录均显示2015年5月二人联系频繁,详细内容见提取文件存储光盘,与许*陈述内容相印证。

(三)鉴定意见

1、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5年7月11日出具华公物鉴法医字(2015)4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甲系被他人用有一定长、宽度的单刃锐器类工具反复多次捅刺颈、胸、腹、腰左大腿等处致气管、肺、心脏、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

2、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华公物鉴法医字(2015)44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许*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5年7月16日由鉴定人李**、赵*出具的(广)公(物)鉴(法医)(2015)88号鉴定书,证实:

(1)送检防盗门内侧木质门上、防盗门外东侧墙壁上、王**尸体地面上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131019。

(2)在送检1楼与2楼转台处墙壁擦拭物中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王*甲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131019。

(3)在送检1楼与2楼转台处墙壁上、安某某左右手手指、左右脚、左右脚蓝色拖鞋上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安某某相同,其似然比率为5.651019。

(4)送检原溪口水泥厂篮球场南侧斜坡水泥公路、广溪路通往王家湾的桥北侧公路上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许*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661022。

(5)送检王*甲阴道拭子中检出人精斑,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及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许*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661022。

(四)被害人许*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8日,其在华鉴市溪口镇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认识网名”暖心向太阳”的王*甲,他们聊得很投缘,二人在酒店多次发生性关系,在王*甲家三次发生了性关系。5月27日18时许,他和王*甲通过QQ联系,21时许他到王*甲家,与王*甲在小卧室发生了性关系。王*甲丈夫安某某回家用钥匙开门未果,用力敲门。王*甲赶紧穿上睡衣去开门,并叫他靠墙睡在小卧室内。他听到安某某问王*甲还有没有鸡蛋,王*甲没有回答。安某某到他所在的房间打开灯拿鸡蛋,发现他睡在床上,就质问他在这里干什么。先后朝他扔了两个鸡蛋。他站起来后安某某从身后摸了一把刀出来,朝他捅过去,他拿棉絮挡住并跳下床往外跑,跑到饭厅他感觉腹部被捅了一刀。他到客厅去开防盗门但第一下没打开,安某某过去捅了他两刀,王*甲过去抱住安某某,他打开门往外跑,跑时回头看到安某某和王*甲侧面相对,王*甲双手抱住安某某左边腰部,安某某用刀朝王*甲胸部捅了一刀。他跑到停摩托车位置骑车回到工地,王*丙帮他捂住伤口,他自己骑车到重**医院医治。在案发前他经王*甲介绍和安某某认识,他们见过两次面,一次是王*甲带安某某到他工地做事,一次是他和王*丙、张**一起到王*甲家下载歌曲看到安某某。王*丙、张*乙二人都知道他和王*甲的关系。许*通过照片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是用刀捅刺他的安某某;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女子是案发当晚与其偷情,后被其老公发现并将其捅死的王*甲。

(五)证人证言

1、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23时20分许,她听到安某某在用力敲他自家的门,隔一会儿安某某家门才打开,她听到安某某说把门反锁起干什么,一会儿又听到安某某说偷人都偷到屋里来了。几分钟后,安某某去敲她家门,她开门看见安某某家门口和楼梯上到处是血,王*甲坐在楼梯中间转角处。她回家给万书记和赵*打电话说安某某家出事了。

2、赵*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23时45分左右,徐*给他打电话说王*甲家里要出人命案。她给何*打电话说王*甲家出人命案了。她到王*甲楼下看见安某某站在一楼通往二楼拐弯处。他问安某某怎么回事,安某某没有回答,自言自语说偷人都偷到家里面来了。何*和詹**下楼后,何*说好大一滩血,多半不得行了。何*打120电话。她给溪口**社区主任万*打电话,说王家湾王*甲家出人命案了。他和何*正在分别打电话时,听见安某某在打110电话报警。楼梯间一楼的路灯亮了,他看见王*甲躺在一楼住户门口,穿的乌红色睡衣,左手放在肚子上面。十分钟左右万*和杨**到现场,万*用手摸王*甲脖子,说王*甲死了,几分钟后警察到了现场把安某某铐起来了。

3、万*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晚,他得到消息到现场看到安某某站在***幢*单元楼梯口外面打电话,他问安某某怎么回事,安某某用手指到一单元楼梯口里面。他到楼梯看见王*甲躺在一楼楼梯口平台处,穿一套紫红色睡衣,侵染有血迹,左手捂在胸腹部前,他问安某某怎么不抢救,安某某说他一个人没有办法。他用手摸王*甲颈动脉处,感觉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就说王*甲已经死了。他直接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派出所说已经接到报警在来的路上。两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安某某控制住带走。安某某告诉他,当天晚上安某某下班回家用钥匙开门,门是反锁的,敲门半天也没有开门,进门肚子饿了,拿两个鸡蛋准备煮面吃,在拿鸡蛋的时候就发现家里有个男人,他顺手用鸡蛋砸那男人,王*甲在那里阻挡他,他当时很生气,退后顺手从柜子上面拿起水果刀就将王*甲捅到的。当时在场的还有何*、赵*、王*甲的堂姐等人。

4、何*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晚上11点多钟,他和妻子詹某某在家听见楼下安某某在打电话,大概内容是”人都带到我屋里来了,我确实没得法了,你们最好赶快过来”,他以为是吵嘴没注意。几分钟后邻居赵*打电话叫他快下楼看一下,安某某家恐怕要出人命案。他和詹某某下楼走到二楼楼梯,看到地上到处是血,特别是二楼与一楼回步梯那里血特别多,王*甲躺在一楼楼梯口平台上面,詹某某喊了几声王*甲,王*甲嘴巴还一张一张的。他赶紧打120急救,下楼看见安某某自己在打110报警,直到警察来将安某某带走。

5、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11时40分许,安某某打电话给自己说王**在屋里偷人,把王**刺了两刀,把那男的刺了一刀。他问是否严重,安某某说不知道,他叫安某某打120。接着他给六哥王*己打电话告诉这件事,并叫去看情况。王*己去后回电话说王**死在楼梯间大门口。他打电话将情况告诉大姐夫罗**,凌晨他坐出租车接上罗**、王*戊到溪口镇王*己的门市,六点多坐三轮到溪口镇王家湾王**家,在一、二楼楼梯间、拐角平台及王**家门口看见很多血,王**家门关着的。他知道隔壁徐姐家有钥匙,就敲门从徐**拿到钥匙。他们打开门看见门口地面很乱,有拖鞋、烂手机、带血的折叠水果刀,还看到门口有很多血迹,饭厅、卧室门口墙上、进门床边地面都有血迹,他们以为警察已经勘察过现场,怕吓到小孩就收拾屋子。王*戊收拾卧室王**的衣服和床上,他和罗**把屋内和楼梯间的血迹拖干净了。他拖地时在进门处地上捡到一个烂手机、一把带血的展开的水果刀,还有王**的衣服等东西一起拿到房屋前面篮球场旁边放垃圾的地方烧了。

6、罗*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7日晚上11点54分,王**给他打电话,说安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把王*甲杀到起了,不晓得现在情况怎么样。他把电话递给王*戊,王*戊叫王**喊王*己去王*甲家看是什么情况,1点20左右,王**又打来电话说王*己去王*甲家看见王*甲已经被杀死了。王**坐出租车接他和王*戊到溪口镇王*己那里,早晨7点他们三人坐三轮车到王*甲家,在楼梯口发现地上有很多血脚印,一直到王*甲家都有血迹,从楼梯口到王*甲家门口地上有好几摊血,王*戊说警察都没在了,应该把现场都处理完了。大家把这些血打扫一下。王*甲家门是锁着的,王**知道隔壁那家有王*甲家钥匙,就去敲王*甲隔壁那家门拿到钥匙开门,进屋后发现屋内地上也有几摊血,王*戊收拾沙发和床上的东西,他和王**拿拖把拖地上和屋外楼梯间的血,打扫完后,他们把收拾的东西拿到楼下垃圾堆去烧了。同时证实安某某很老实,在溪**春煤矿上班,工作很勤快。他听王*己说王*甲另外耍了一个男朋友,昨天晚上安某某回家遇到王*甲和那个男的在家里,愤怒了就杀的王*甲。他们打扫王*甲家是因为王*戊说楼梯间那么多血迹,怕给小孩造成阴影。

7、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8日凌晨,她老公罗*甲接王**的电话后,对她说安某某把二姐(王**)杀了两刀。她接电话后王**说,安哥把二姐杀了两刀,已经叫六哥(王**)过去看了,几分钟后王**又打电话来说二姐死了。二点半左右,王**、她和罗*甲坐出租车到华蓥市溪口镇街上接的王**。七点左右,三人一起坐三轮车到溪口镇王家湾小区,在王**家一楼楼梯间看见地上有很多血,一楼住户门口附近的地上还有一大滩血迹,从一楼到二楼楼梯间地上也有很多血迹。二楼王**家门是关着的,他们敲隔壁邻居徐**的门,徐*开门后说有王**家的钥匙,王**用徐*给的钥匙将王**家门打开,她看见客厅地上、墙上到处都有血迹,他们三人沿血迹经过客厅走到王**睡的卧室,看见卧室地上、墙壁上也有血迹,但没有客厅地上血迹多。他对罗*甲和王**说,先把屋里收拾了,警察肯定看了现场了,屋里血这么多,小孩看见后肯定要做噩梦。他去王**和安某某卧室收拾王**的衣物,罗*甲和王**拖卧室、客厅地上的血迹,收拾过程中,王**拿着一把银白色的折叠水果刀对她说警察好大意哦,凶器都没拿走。大家将王**家里、楼梯间的血迹打扫干净后,商量将王**的东西拿去烧了,然后他们将王**的衣服,门口一双绿色人字拖鞋、王**的几双皮鞋、那把折叠水果刀带到王**家楼下篮球场梯子旁的垃圾堆里去烧了。

8、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初,他和许*到溪口镇做工,许*通过QQ认识一名本地女人王**,许*说其和王**是情人关系,趁王**丈夫不在家发生了性关系,那段时间许*有几晚不在工地睡觉。5月中旬,许*带他和张**去王**家,还看见了王**的丈夫。5月27日晚8、9点,许*骑摩托车去王**家,12时许,许*叫他和张**陪他去医院,他看到许*脚还在流血,许*说是被王**的丈夫捅了几刀。他陪许*去重**医院,到医院看到许*腹部有三个刀口,右脚脚掌内侧有一处伤口,住了几天院就回家了。王**通过照片辨认出与许*发生性关系的王**的照片。

9、张**(曾**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初,他与许*在华蓥溪口做工,许*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王*甲,二人关系亲密发展成情人,有两次许*未回工地在王*甲家中过夜,5月中旬他和许*、王姓工友去过王*甲家。5月27日23时30分许,许*浑身是血站在门外敲门,他问怎么回事,许*说被那人扎了几刀,王姓工友陪许*去三**局医院就诊。张**通过照片未能辨认出与许*发生性关系的王姓女子和王姓女子(王*甲)的丈夫安某某。

10、雷*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8日凌晨,有人陪同病人许*到他院就诊,他发现许*身上多处刀伤,左上腹靠右侧前胸壁、左侧胸壁第七肋间、右脚内侧系锐器捅伤,他说组织抢救手术,许*很慌张拒绝手术。他拨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来了解情况,许*说是到干*家住,被干*的男人误会用刀捅伤的,他对许*清创手术,许*住几天院就出院了。

(六)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5月13日,王**说他一天在家耍起可以再找个活干,介绍包工头许*与他认识。事后许*多次电话喊他到前锋、广西等地去做工,他想照顾家庭不想去。因此王**生他的气,二人争吵。他自己主动到矿上住几天,准备等王**气消了再回去。2015年5月27日23时许,他从煤矿下班回家,用钥匙开门打不开,用力敲了五六次房门没人应声,他就继续敲。其妻子王**在屋内回应”来了”,等了约一分钟王**才开门,王**站在门边问他怎么今天想起回来了。他说裤子破了回来拿条新的。王**转身往女儿睡的房间走,他进屋后感觉很饿准备炒点鸡蛋吃,就到饭厅里面的小卧室拿鸡蛋。他推开门拉开灯,习惯性的在放鸡蛋的地方拿了三个鸡蛋,当他转身准备出去时,突然看见床上睡着一个人,用被子盖着只露出点头发,他仔细看是许*。他反应过来后气愤地问许*跑到他屋里来做什么。顺手将两个鸡蛋向许*砸过去。许*从床上撑起来,他想到刚才拿鸡蛋的铁盆和纸皮处有一把展开的水果刀,就将刀拿在手中朝许*刺过去,王**跑过去拉他,他和王**退到饭厅,他又用力蹦到小屋卧室门口,许*想逃跑,他用刀朝许*身上刺去,王**又将他拖到客厅,许*趁机跑到门边准备开门逃跑。他看见王**身上已经在流血,王**回到女儿卧室去拿了一根毛巾出来。当时许*还没将房门打开,他上前用刀刺了许*胸前几下,许*用手将他拿刀的手握住,王**在其身后拖他,不让他去捅许*。为了挣脱许*和王**的手,他将拿刀的手用力朝后反甩绕了一下,刀子落在了王**的脖子上。他继续往许*站的门边蹦,许*用脚踢他,他朝许*脚上舞了一刀,还用刀往许*身上刺,许*用手将他挡开,王**在后面、左侧面不停地拉住和抱住他,不让他上前用刀捅许*,他右手拿刀向左侧转身捅在王**胸前。许*将房门打开下楼逃跑了,他挣脱王**准备下楼去追,王**跑到前面将他拦住,他一气之下又用刀朝王**后背捅刺几下,他看见王**流了很多血,他就没有再捅了,同时将捅人的刀扔在自家进门换鞋的地方。他停止捅人后,王**慢慢走到二楼与一楼间的回步台,他看见王**蹲下去坐在地上,他当时以为王**没事在装就没管。一、两分钟后王**站起来继续往楼下走,走到一楼转角处坐在地上顺势倒了。他意识到王**流了很多血可能不行了,他赶忙走下去并打120急救。他去摸王**已经不行了,他打110报警。他走出楼梯口给王**的兄弟媳妇打电话说,王**偷人被他逮到了,他一气之下捅了两刀,把王**捅死了。他下楼后等了十多分钟警察来将他带到溪**出所去。同时供述捅人的刀是一把折叠水果刀,全身银白色,有点状铁锈,展开全长20公分左右,刀刃长10公分左右,刀刃刀背有3到4公分长度的凹凸平面,刀柄是两块铁片合拢的,可以将刀收拢关闭。他捅许*是因为他们通奸,作为男人肯定咽不下这口气,他没想过把许*捅到什么程度,只想捅他,捅成什么程度他没有管,若不是王**拦到,许*已经被他捅到了;他本身不想捅杀王**,但他捅杀许*时王**将他拦住,再加上他想到王**和别的男人通奸,他一气之下就捅了王**。他捅人时自己被刀子不小心弄伤了。王**可能伤在脖子、胸部、背部,许*可能是胸前和脚上有伤;自己拿刀的右手食指受伤。

另,安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案发现场并辨认出王**、许*及其捅刺王**和许*的水果刀。

(七)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

1、安某某家楼下篮球场西侧垃圾池内被焚烧的一把折叠刀(全长19.7cm,刀刃长7.5cm,刀把长12.2cm,刃部最宽2.2cm)。

2、华蓥市公安局拍摄许*提供的2015年5月27日所穿衣服的照片4张,显示衣服胸腹部有三处规则破口。

3、证据来源说明及许*与王*甲聊天记录打印件,证实许*与王*甲通过QQ聊天认识与交往的过程,部分聊天内容极为暖昧并有性暗示。

4、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王*甲使用的手机号1535133****、安某某使用的手机号1535133****、许*使用的手机号1868261****的通话情况,证实2015年5月初至27日,王*甲与许*有频繁的通话记录及安某某作案后于2015年5月28日0时4分拨打110报警电话、O时14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的记录。

5、天府矿务局三汇职工医院救治许*的病历资料、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许*2015年5月28日1时到该医院就诊情况及其伤情。

6、到案经过,证实安某某作案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传唤其到案时予以配合,无反抗、逃跑的行为。

7、户籍信息,证实安某某、王**、许*的基本身份信息,安某某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华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

(1)光盘制作说明,华蓥市公安局民警说明对安某某四次讯问和辨认作案工具,安某某拨打110电话录音资料,全过程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未对上述光盘作添加、删除及其他不实的加工。

(2)讯问笔录中出现的安**、安**、王*乙属同一人即安*某与王*甲的女儿安**。因安**年龄较小,根据其能够证实的内容与现在监护人王*戊的意见,不获取安**的证言并不影响案件正常诉讼,故未获取安**的证言。

(3)华蓥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局两次现场勘查期间现场被家属清扫,包括作案工具在内的大量物品、痕迹、现场情况等被破坏或焚烧的问题,就接报案经过、现场出现破坏情况的原因、现场被破坏的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

9、谅解书,证实王**的近亲属王**、王**、王**于2015年6月2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安*某完全表示谅解,且安*某的女儿安*甲仅六岁半无人照顾,希望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安某某发现其妻子王*甲与许*通奸的事实后,气愤难忍,持水果刀捅刺许*,并将上前阻挡的妻子王*甲捅伤,致王*甲死亡而自己打110自首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发现妻子王*甲与许*通奸后,持水果捅刺许*多刀致其轻微伤,并不计后果反复多次捅刺上前阻止的王*甲身体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某作案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安某某遇事不冷静,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其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范畴,故对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安某某提出其他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属实,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重大过错,被告人安某某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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