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四**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起诉来院,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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