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处理厂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处理厂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莲花垃圾处理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自贡市莲花垃圾处理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处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王某某与黄某某、黄**、中国人**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周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力与宣贵龙、中华联合财**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穆**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海燕与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达州市大**限责任公司与蒋**、唐**、赵*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达州市大**有限公司与宋*、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汤**、胡**、张**、四川豪**限公司、成都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