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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处理厂诉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处理厂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处理厂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莲花垃圾处理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自贡市莲花垃圾处理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处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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