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四川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