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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