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厦**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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