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司隆昌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隆**限公司、钟**、尤璜位、钟**、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钟**个人银行存款3027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隆**限公司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和土地,该土地、房屋现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千公证处(2015)川内大证字第406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现有财产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