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江堰**发有限公司与都江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都江堰**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6日,原告都江堰**发有限公司向四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7日,四川**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江民管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都江堰**发有限公司在领取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都江堰**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都江堰**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都江堰**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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