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四川鸿**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鸿**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鸿**责任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四川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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