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鼎**司与李**、杨*、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四川鼎**限公司(下简称鼎**司)因李**申请执行杨*、周*、李*、范**、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程序合法,划拨鼎**司在建设银行的存款19875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鼎**司的异议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人鼎**司的异议。

请求情况

鼎**司复议称:法院未向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未先对杨*、周*、李*、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擅自划拨我公司账户资金190万元明显不妥,因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再要求实体责任者承担责任,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我公司现已经申请再审,案件终将改判的可能性极大,法院强制执行后势必存在日后执行回转等情况,白白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撤销(2016)川1321执异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李**与杨*、周*、李*、范**、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充**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周*、李*、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支付货款1170009元,并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本金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鼎**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李**于2016年1月5日向南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部法院立案执行后,2016年1月8日向各当事人邮寄送达(2016)川1321执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周*、李*、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鼎**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杨*、周*、李*、范**、鼎**司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南部法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了杨*、周*、李*、范**的银行存款情况,账上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鼎**司在银行有存款,南部法院遂于2016年1月14日扣划了鼎**司在中**银行的存款1987542.00元。鼎**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南部法院审查异议后,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川1321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鼎**司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鼎**司对杨*、周*、李*、范**应向李**支付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杨*、周*、李*、范**未按期履行债务,且执行法院在未查到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时查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鼎**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因此扣划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先后的问题,南部法院依法执行不存在擅自扣划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采取执行措施不是必须以送达执行通知书为执行的前提条件。执行法院向鼎**司作出了执行通知,并进行了邮寄送达,程序合法。本案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问题并不影响执行案件的实体处理。鼎**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再要求实体责任者承担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存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鼎**司称现已经申请再审的问题,申诉不影响执行,并且其申诉上级法院并没有作出中止本案执行的裁定,所以其申诉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综上,鼎**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执行裁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举行听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鼎**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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