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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国土资源部成都培训基地、成**国土资源局、成都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国土资源部成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成都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规定申请人不得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该协议是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是为免除被申请人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被申请人也没有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和特别标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二)培训基地已关闭解体,应当由国土局和鼎立公司对申请人承担以下相应责任:被克扣的工资及补偿金、节日上班的报酬及补偿金、未休年休假报酬及补偿金、延时劳动报酬及补偿金和社保补助、安全奖励、双倍工资等费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第(五)、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培训基地、国土局、鼎立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10月31日,王**与培训基地签订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培训基地支付王**经济补偿金9624.67元,王**不得再向培训基地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故,王**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培训基地系依法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王**认为培训基地已关闭解体,应由国土局和鼎立公司对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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