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团)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诉被告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团)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集团)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市**团)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成**集团)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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