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侯区海易工艺玻璃经营部与被告深圳**份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侯区海易工艺玻璃经营部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海易工艺玻璃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侯区海易工艺玻璃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武侯区海易工艺玻璃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