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宋**、李**、舟曲县**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2.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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