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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秉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在相识不足4个月的时间里便草率结合;加之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扯筋打架;导致婚后感情不合。婚后,被告成天不务正事,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原本就不平静的夫妻感情更是雪上加霜。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廖*由原告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自2008年认识以来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告廖*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举行婚礼。2011年7月5日,双方在原巴州区柳林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2011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廖甲。婚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结婚证书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廖*与被告李*离婚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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