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徐*、杨**、徐**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徐*、杨**、徐**诉被告四**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徐*、杨**、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徐*、杨**、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