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徐*、杨**、徐**诉被告四**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徐*、杨**、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徐*、杨**、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杨*、刘*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荣*、谢**、绵阳市**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诉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黄*飞诉被告**公司、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