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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成都市**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市**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成都市**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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