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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胡*与悦**、曾**、都江堰市**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悦小*不服合江县人民法院(2013)合江执异字第1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按此规定,即使拍卖成交不动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也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不再属原产权人享有。作出的(2013)合江执字第13-1号拍卖成交执行裁定已于2013年9月28日送达异议人李**,故从该裁定送达时起拍卖成交的两间门市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已属异议人李**享有。同时,《最**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中载明,“人民法院执行中依法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非因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确认拍卖无效外,不宜执行回转”。该复函已明确表明除有拍卖无效的情况外,对拍卖成交财产不适用执行回转。基于前述理由,异议人所持异议理由成立,作出的(2013)合江执字第13-2号执行裁定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撤销了(2013)合江执字第13-2号执行裁定。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悦小*称,本案买受人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不适用最**法院的(2001)执他字第22号复函。执行法院原执行依据(2012)合江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通过再审而失去效力,据此依据作出的(2013)合江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也应当撤销。请求撤销(2013)合江执异字第13-2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12日,执行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胡*申请执行明**产公司、曾**、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对悦**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北门口居委二组45号门市两间(房产证号:201001099,建筑面积45.05㎡,土地证号:合国用(2010)第011326号;房产证号:201001101,建筑面积20.49㎡,土地证号:合国用(2010)第011327号)依法委托评估后公开拍卖,李*和于2013年8月28日以72.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3年9月2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合江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确认该拍卖成交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和所有,并于2013年9月28日将该执行裁定送达李*和,同年10月28日向合**地产监理交易所送达了(2013)合江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年12月25日,执行法院对胡**、胡*与明**产公司、曾**、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再审,并作出(2014)合江民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将(2012)合江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变更,悦**由原来的共同偿还责任变更为一般保证责任。(2014)合江民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法院作出(2013)合江执字第13-2号执行裁定,将(2013)合江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撤销,同时解除对悦**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北门口居委二组45号门市两间的查封,并退还悦**。该执行裁定送达后,李*和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将拍卖成交的门市执行回转错误,请求予以纠正。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2013)合江执异字第13-2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13)合江执字第13-2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依据(2012)合江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评估拍卖悦**的房产(门市),在评估拍卖中并无不当,而且已经作出裁定将房屋裁定给买受人,并向房屋登记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悦**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在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法院可返还执行价款,适用最**法院的(2001)执他字第22号复函,保护交易,不返还执行标的物,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据此,申请复议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悦小兰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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