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天**限公司与杭州缪**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天**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缪**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天**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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