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鲁某某、阚某某与任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阚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阚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某某、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102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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