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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