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第、》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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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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