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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世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世和企业管理有**(以下简称世和公司)诉被告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汪仁可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莫*,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世**司诉称,严**原系世**司行政部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且拒不改正,对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工会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依法对严**作出除名处理。仲裁庭未认真调查事实,作出错误判决。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

被告严*元辩称,严*元对仲裁结果无异议。世**司提交的证据是后来补做的,而且系单方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采信。世**司未举证证明严*元严重违反管理制度,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严**与世和公司于2012年7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世和公司聘用严**从事厨工工作,月基本工资1200元,期限为三年。2014年3月12日,世和公司发布《关于行政部严**处理的通知》,载明:“2014年3月8日,行政部厨工严**未按公司规定,不假不到,态度恶劣。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严**3月8日记旷工一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全公司通报批评。”

2014年3月14日,世和公司发布《关于行政部严**、刘*处理的通知》,载明:“行政部员工严**和刘*,自2014年3月12日起,拒不从事本职岗位工作,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影响其它员工的正常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多次帮助教育,不思悔改,依然我行我素。且严**于3月13日已被严重警告一次,拒不悔改,变本加厉。为严肃公司纪律,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处理如下:1、给予刘*记警告处分一次,负激励50元。2、给予严**记大过处分一次,负激励200元。”

2014年3月19日,严**申请调休一天,填写了《请(休)假申请表》。当日9点23分,部门负责人白**会签,意见为:“因今明2天就餐人员均有增加,厨房工作量有相应增加,故改日再休。”但严**当日未上班。2014年3月20日,世和公司发布《关于行政部严**处理的通知》,载明:“行政部员工严**,自2014年3月12日起,不服从公司安排,拒不从事本职岗位工作,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其它员工的正常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多次帮助、教育,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思悔改,于2014年3月19日,在未经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未正常出勤。为严肃公司纪律,加强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处理如下:1、给予严**全公司通报批评,负激励300元;2、3月19日记严**旷工一天。”

2014年3月20日,世**司向公司工会递交了《关于解除严**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载明:1、2014年3月8日,不假不到,态度恶劣;2、自2014年3月12日起,不服从公司安排,拒不从事本职岗位工作,严重影响其它员工的正常工作;3、2014年3月19日,在未经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再次未正常出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的制度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解除与严**的劳动合同。同日,世**司工会召开工会会议,会议同意对严**予以开除的处理决定。2014年3月21日,世**司发布《关于开除行政部员工严**的通知》,载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行政部员工严**作开除处理,解除与严**的一切劳动关系。”严**对世**司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向成都市温**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裁决世**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裁决世**司返还扣押的管理金300元;裁决世**司双倍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元;裁决世**司返还扣押的残疾证;裁决世**司补偿三个月工资4800元,补缴两个月社保654元。成都市温**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世**司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严**经济补偿金2816元,退还押金300元,驳回严**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世**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3年7月2日,世和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印发修订后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第3.9.3条规定,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0%;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15%;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30%;自然月期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并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停发该员工薪酬所得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当月上班时间不足10天者,停发上月薪酬;上班时间超过10天者,停发当月薪酬),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第3.13.3条规定,严重违纪及严重失职分为:记大过、辞退、开除三种。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听从指挥,工作中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屡教不改的,属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第3.13.4条规定,行政部门为本制度的日常执行部门,负责对制度实施监督职责。行政部门负责与违纪员工面谈。严重违纪的情况由行政部门知会工会及人力资源部门,由工会会同用人部门对违纪情形进行调查,向集团董事长提交调查报告和违纪处理意见。行政部门根据公司领导的处理意见出具《违纪处理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当事人身份信息、《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关于印发﹤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考勤管理制度》、《工会会议纪要》、《关于行政部严**处理的通知》二份、《关于行政部严**、刘*处理的通知》、《请(休)假申请表》、《关于解除严**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关于开除行政部员工严**的通知》、《劳动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世和公司解除与严**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本院对此问题阐述如下:

第一,世和公司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同意印发修订后的《考勤管理制度》,将《考勤管理制度》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和员工均应当遵守。

第二,《考勤管理制度》第3.9.3条规定,自然月期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并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停发该员工薪酬所得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世**司辞退严**时,认定严**在2014年3月累计旷工2天,并未达到“自然月期间累计旷工3天”的严重违纪的情形。

第三,《考勤管理制度》第3.13.3条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听从指挥,工作中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屡教不改的,属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世**司辞退严**时,认定严**存在不服从公司安排的情形。但除公司发布的处罚通知外,世**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第四,《考勤管理制度》第3.13.4条规定,行政部门负责与违纪员工面谈。严重违纪的情况由行政部门知会工会及人力资源部门,由工会会同用人部门对违纪情形进行调查,向集团董事长提交调查报告和违纪处理意见。本案中,即使严仕元存在自然月期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等属于《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的情形,世**司也应当按照上述处理程序进行面谈、调查、报告等措施,但世**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过上述措施。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世**司不能证明严**存在《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也不能证明对其“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已经依据《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处理。世**司已于2014年3月21日解除了与严**的劳动关系,但其行为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世**司提出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严**对仲裁裁决不持异议,故对仲裁裁决确认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四川世和企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严**支付赔偿金2816元,退还押金300元,合计3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世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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