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蒲*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00元,减半收取476.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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