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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夏*、贾**、第三人成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曾**与原审被告夏*、贾**、原审第三人成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曾**于2015年8月6日以原审违反《最**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曾**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曾**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审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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